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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报冒领生育保险金的处罚

2019-03-12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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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虚报冒领生育保险金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责令改正,并追回其冒领的生育保险金,并按冒领金额的同额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参见: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云政办发[1997]156号)发布日期:1997年9月16日执行日期:1997年9月16日参见:云南省
虚报冒领生育保险金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责令改正,并追回其冒领的生育保险金,并按冒领金额的同额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参见: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云政办发[1997]156号) 发布日期:1997年9月16日 执行日期:1997年9月16日 参见:云南省

虚报冒领生育保险金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责令改正,并追回其冒领的生育保险金,并按冒领金额的同额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参见: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云政办发[1997]156号)

发布日期:1997年9月16日

执行日期:1997年9月16日

参见: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5]126号)

发布日期:1995年5月17日

执行日期:199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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