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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养老社会保险逃费行为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2019-03-14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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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养老保险逃费问题日趋严重,保费收缴率1992年为95.7%,1993年为92.4%,1994年为90.5%,1996年为87.0%,1997年为80.0%,年均下降近3%;1998年企业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18亿元,1999年达到388亿元,到2000年6月已达414亿元。大量的逃费行为使得基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养老保险逃费问题日趋严重,保费收缴率1992年为95.7%,1993年为92.4%,1994年为90.5%,1996年为87.0%,1997年为80.0%,年均下降近3%;1998年企业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18亿元,1999年达到388亿元,到2000年6月已达414亿元。大量的逃费行为使得基金收入远低于基金给付需求,养老社会保险承担着巨大财务风险,制度面临困境。目前国内对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长期动态财务平衡、养老基金投资及转轨成本、空账问题的解决等方面,目的在于实现长期动态财务平衡。而对养老保险逃费问题的研究十分匮乏。


  逃费问题使养老保险统筹账户收不抵支、个人账户成为“空账”和缴费率上升,导致个人账户资金无法实现保值增值,加重了养老保险承担的转轨成本债务和制度营运风险。因此,逃费是养老保险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制约转轨成本、空账及基金投资等问题的重要因素,直接关系到养老保险长期动态财务平衡目标的实现。鉴于此,本文在吸收借鉴国内外相关成果基础上,分析了养老保险逃费发生的方式、原因,寻求解决养老保险逃费的对策。


  二、养老社会保险逃费方式


  我国政策规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单位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等,这些企业的长期合同职工和按新劳动合同法招收的职工,都享有养老社会保险权益。企业职工的养老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而且企业为职工代缴的部分多于职工缴纳的比例。因此,有些公司为了逃避责任,采取各种方式逃费:


  1.增加临时工、减少合同工或频繁使用短期合同工,减少养老保险人员数量。外商投资企业员工流动性大,人员数目不固定,有时很难核定纳入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数,此种现象尤为明显。


  2.不给职工缴费,或想方设法少缴费,或借故延迟缴费。


  3.变相减少工资总额,降低保费提取标准。政策规定养老保险费应以企业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准计算提取,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经常性奖金和其他工资。有些企业只以职工的基本工资来计提,或者把工资性开支化整为零,然后只以部分工资计算缴纳;或者巧立名目,使部分工资性报酬脱离工资总额范围;有的企业转移部分工资开支渠道,明目张胆逃避计提。


  4.违规截留应缴保费。企业以效益不好或资金紧张为由,把已计提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截留下来挪作他用,长期拖欠。有些企业不仅截留了企业应缴部分,还截留了为职工代扣代缴的部分。


  5.减少职工,规避养老社会保险计划。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如果公司雇用的人员少于一定数量,可以不加入养老社会保险计划,因此,小公司的所有者倾向招聘少量的员工,不承担或少承担养老社会保险义务,然后通过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弥补劳动力的不足。


  养老社会保险的逃费行为造成以下不良后果:导致缴费者和不缴费者之间在有效费率上的不平等,以及相同职工间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降低了养老保险通过社会收入再分配来保障社会公平的功能;它导致养老社会保险缴费率不断提高,并高于实际应有的费率;逃费和欠费行为扭曲了劳动市场的运行规律,增加了福利成本;企业和职工为了躲避缴费向地下经济和非正规部门转移,降低了经济增长,同时减少了课税基础,这种畸形劳动市场的发展又会助长逃费行为。此外,隐瞒收入或少报收入逃避缴费使得真实工资的缴费基数过低。


  三、养老社会保险逃费发生的原因


  我国现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混合制度,社会统筹账户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比例的12%缴纳,个人账户由职工个人按工资比例的8%缴纳,二者共同构成企业职工的基本社会养老金。国家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者和管理者,并承担着制度风险。在这种制度下,公司和职工都面临着逃费的激励。


  (一)企业面临的制度约束及逃费激励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企业有责任和义务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且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从营业费外列支。因此,养老保险缴费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企业雇主的利润,雇主有逃费的激励。而一旦逃费被社会劳动部门发觉,就会遭受惩罚,因此,企业逃费面临较大的惩罚成本。在风险和激励的双重约束下,仍有大量企业选择逃费,原因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


  1.制度设计欠公平。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分为三块,即国家机关统筹、国家部委下的行业统筹和企业统筹。国有、集体企业效益差,退休职工多,养老负担重,且面临巨额的转轨成本和隐性债务;而三资企业和个体企业等职工年龄结构偏低,没有养老负担,效益好,工资高。把二者放在一起实行社会统筹,而把国家机关公务员、国家部委行业单独列出,实际上是让三资企业、个体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共同承担养老保险制度转轨而带来的风险。这种制度模式无论对于国有集体企业,还是三资、个体企业都是不公平的,也与养老保险的本质功能相违背。这也是逃费现象大多发生在三资企业和个体企业的一个重要原因。


  2.缴费率高。目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率高达24%.据有关部门对OECD24个国家养老保险缴费率的统计,只有丹麦(24.55%)、意大利(29.64%)、荷兰(25.78%)、西班牙(28.30%)和葡萄牙(34.75%)五个国家高于我国,而它们的缴费率包括养老、伤残和死亡三项合计(孙祁祥,2001)。过高的缴费率,大大加重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使得企业难以维持。


  3.国有、集体企业效益差,养老负担沉重,负担不起缴费义务。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退休工人较多,养老负担重;经济体制改革以后,由于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等原因,很多国有、集体企业效益下降,处于半停产、停产,甚至破产状态,它们无力缴费。


  4.企业故意逃费,规避义务。有些企业经济效益很好,雇主逃费主要是为了谋取私利,再加上政府管理部门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逃费的企业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更助长了逃费的机会主义行为。


  (二)企业职工面临的制度约束和逃费激励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职工缴费由企业从工资中直接扣除代缴。因此,职工个人逃费必须与雇主合谋。职工个人逃费不受制度约束,只会增加养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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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收益小于缴费成本,职工与企业都有逃费的意愿。由于个人工资越高,企业为职工缴的保险费越高。因此,只要企业给职工的养老金补贴超过社会统筹账户养老金,双方就能达成合谋逃费。


  2.企业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了养老保险费,没有缴纳或挪作他用,职工不知情。


  3.企业不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害怕失去工作,不敢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反映。


  此外,社会养老保险的逃费行为与管理机构的约束松懈有很大的关系。


  四、减少养老社会保险逃费的对策


  (一)改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模式


  1.降低养老社会保险缴费率。在养老社会保险遵缴率较低的国家,缴费率通常是很高的,较高的缴费率给收入很低的职工或有意加入保障计划的职工设置了一个障碍。因此,降低根据工资总额设定的养老保险费率,就很有可能提高遵缴率。缴费率是否太高可以根据它给劳动力供应和职工储蓄决策造成的扭曲程度来判断,而职工的缴费对其未来收益的影响可作为扭曲程度的判断依据(Burkhauser&Turner,1985)。


  2.相关缴费项目结合。逃费的激励可能来自于其他缴费项目,如职工可能由于当前对医疗保险的需求高于养老保险而逃费,因此把这两种缴费联系起来可能有助于减少逃费。


  3.提供政府津贴。政府给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提供缴费资助可以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养老保险,降低逃费率,同时可以减轻国家的养老负担和财政压力。


  4.提高覆盖率。虽然在试图覆盖所有劳动部门的发展中国家,养老保险逃费率都非常高,但国家可对企业加入国家养老保险计划限定一个最小规模,要求最小规模以上的企业其雇主和职工加入计划。并配合其他条件,如职工工作量少于一个最小工作时间限额或每年收入低于某一最小限额,可以不加入计划。


  (二)改进养老社会保险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


  养老保险费用的管理可按顺序依次分析,如养老保险法规政策的制定和颁布,费用缴纳者的确认,费用的精算评价,费用控制和审计,费用的收取等。逃费问题可能出自上述管理链条中的任何一个薄弱环节。费用征缴过程中的管理对策可概括为:提高效率,降低遵缴成本,改变强制和处罚方式。


  1.提高管理效率:(1)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去识别逃费和强制缴费。实行有效报告管理,要求企业缴费时同时报告缴费的职工名单,并要求雇主每年一次向职工汇报从其工资扣除并缴纳的养老社会保险缴费总额。(2)改变收费方式。强制缴费在地方水平上一般是低效率的,在全国基础上的组织收费更能达到规模经济。一般情况下,集中统一收取养老保险费和其他税收更能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遵缴率。因此,可通过设立独立的收缴和执行机构,使之执行专业化管理职能。


  同时应使养老保险机构与税收机构工作分离,否则很难相信政府不会挪用养老社会保险基金。(3)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完整保存缴费记录,实现个人缴费和纳税信息共享,可降低逃费率。


  2.正确的引导。不能只把注意力集中在征缴逃费或惩罚逃费行为,对遵缴行为进行正确激励也很重要有效。(1)政府发挥榜样作用。公众对国家提供最后财政担保的社会保险期望值和信任度都较高,如果政府公务员在养老社会保险计划中能够发挥带头作用,积极缴纳保费,养老社会保险财政和遵缴努力的可信度就会得到提高。我国政府和行政事业机构的养老社会保险计划同其他单位是分离的,这种制度分割显然有失公平性,更不利于政府发挥示范作用。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劳动收入的再分配,提高整个社会福利,如果政府内部实行独立核算的养老社会保险计划,无异于降低了政府内部社保计划的风险而提高了外部计划的风险,公众的期望和信任就会大打折扣。(2)适时减免惩罚或保费。允许资金周转困难或财政困难的企业暂时拖欠部分养老保险费用有助于它们未来更自觉的缴费,在特定时期减免欠费可以重新吸纳逃费者加入计划并利于其以后自觉缴费,扩大养老社会保险覆盖面。但同时必须使逃费者认识到,如果仍继续逃费,未来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风险,逃费的机会成本将远远超过期望收益。减免逃费一般被用来鼓励人们加入新的制度,但如果实行定期减免方式效果就会截然相反,因为对未来减免的预期降低了预期拒缴成本。(3)法规和政策表达要清楚、简洁,易于理解,政府和雇主、职工间的信息传达应通畅。(4)社保机构人员必须清楚了解养老保险法规和政策,能为雇主和职工提供准确、可行的建议。(5)降低收费成本。对不同规模公司的缴费频率分别要求,小公司可要求按季度缴费,大公司按月缴;对缴费积极性不同的企业也可区别对待,积极性和主动性高的企业要求按季度缴费,经常拖欠费用的可要求按月缴纳,这样可以降低执行成本。


  3.强行征费和惩罚。一般讲,逃避缴费意味着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政府必须考虑强制执行的成本及应当采取的惩罚措施。(1)强行征费。由于资源有限,强行征费应以大公司为目标,对于逃费的小公司雇主,也必须要他们意识到面临较高的惩罚成本。强行征费要有审计计划或程序,检查要不定期进行,要利用不同政府部门的信息资源对收入记录进行反复核对,以检查是否有欺诈行为。(2)惩治腐败。养老金是退休职工的活命钱,对养老保险费用管理官员的诚实和廉政程度实施监督很有必要。可以考虑的措施有提高保费管理官员的薪水或定期轮换其负责的工作区域。(3)惩罚力度适中。养老社会保险逃费属于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惩罚措施进行制裁,但惩罚又不能太高。惩罚额度需要根据通货膨胀或市场利率进行指数调整。为了加强征缴能力,养老保险收费部门应具有以下权力:有权要求雇主提供工资报酬记录,检查公司银行账户,获取公司欠款的第三方的支付,拥有公司财产(所有权)的留置权。


  最后,在高通货膨胀率、高失业率或滞涨的宏观经济环境中,很多公司面临财政困难,这时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所有制企业都有逃费的激励。在这种形式下,公司财政困难成为逃费的主要原因,暂时降低养老社会保险缴费率并减少基金项目或收益率使养老社会保险能够在一个较低水平下正常运行,不失为一个有效的紧急措施,但最终方案是解决宏观经济问题。


  总之,解决养老社会保险中的逃费问题,确保养老社会保险的充足财政支持,为退休人员提供充足的养老金,有助于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从而有助于稳定社会和发展经济。[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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