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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跨省就业社会保险可接续

2012-12-26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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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社会保险(SocialInsurance)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

  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

  法律咨询:职工来电表示,自己是外地户口,之前在北京工作,单位给其上了社保。现在从原单位辞职到山西工作,是否可以继续在北京上养老保险?若不能,社保关系怎样接续?

  找法网律师解答:外地户口的职工只有在北京有用人单位的,才可以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此外,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相关法律知识:

  《社会保险法》制定的重要意义

  第一,《社会保险法》的制定,是我国在立法方面的重大突破。为何说是重大突破呢?因为这个法来之不易,搞了十几年。从1993年开始,《劳动法》就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劳动法》时,有些同志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不同意见,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没有社会保险制度作为安全网。在这以后,全国人大特别关注《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并在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人大中都把《社会保险法》列入立法规划。我记得1994年刚通过《劳动法》之后,当年7月份,我们就开始进行《社会保险法》的调研、起草工作。从那时候算起,至今也有16个年头了。《社会保险法》是在1993、1994年开始起草的,1995年初稿就报到了国务院,但是当时的情况很复杂,包括养老保险等制度都不完善,各部委之间对有关社会保险的问题也存在很大的分歧,所以社会保险法一直没有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非常重视这部法律的制定工作,做了很多重要指示,要求在十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完成这部法律的起草工作。在十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也就是2007年12月,这部法的草案提交到了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的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用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对这部法律的草案进行修改,主要是按社会保险的五个险种单独成章,使条理更为清晰。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修改好这部法律,在 200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后, 决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50天的时间里共收到7万多条修改意见。到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再次进行审议,修改后于2010年10月份审议通过。

  第二,《社会保险法》的制定,推进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险法》确定了一些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这就要求有关方面依照法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制度,从而使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更加完善。

  第三,《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对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要求我们到2010年要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社会保险法无疑是这个体系中的一部重要的具有支架作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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