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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

2019-03-14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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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基金监督的方式是指为履行基金监督职能,完成或达到基金监督任务或目的而采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1、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监督机构实施有效监督的主要方法,也是社会保险基金...

  导读:社会基金监督的方式是为履行基金监督职能,完成或达到基金监督任务或目的而采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找法小编带您了解这两种方式起到的作用。

  1、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监督机构实施有效监督的主要方法,也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过程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场监督是监督机构派人到被监督单位对基金管理

  水平、基金资产质量、基金收益水平、基金流动性等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监督机构通过检查比较详尽地掌握有关基金运作的控制程序和相关信息,对其业务经营合规状况、内部控制和管理水平,以及基金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发现一些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很难发现的隐蔽性问题,并对有关机构的资产财务状况和遵守法规政策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价。

  现场监督主要包括日常监督(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开展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基金监督工作)、专项监督(针对某项具体问题而开展的基金监督)和挪用基金案件的检查处理。

  2、非现场监督

  非现场监督是现场监督的基础,也是基金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监督机构通过报表分析,对经办机构和有关机构管理运营基金的活动进行全面、动态的监控,了解基金管理的状况、存在问题和风险因素,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防范和纠正措施。一般情况下,现场检查间隔时间较长,在此期间可能发生一些变化和问题,监督机构可以通过非现场监督,依靠经办机构和有关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多方面的分析、测算并加以管制。

  非现场监督的目的主要是:发现那些目前管理运营状况尚好,但在短期或中期可能会出现问题的机构,防患于未然;密切监视已经发现问题的机构,不断获得管理运营信息,掌握改进情况,防止进一步恶化;评估整个基金管理运营系统的动态,通过对有关报表和报告的综合研究,分析基金管理运营的轨迹和趋势,为制定切实有效的基金政策和监督措施提供依据。

  [page]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监督什么呢?[/page]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内容】

  社保基金监管包括主体和客体两方面。在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下,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是社保基金监管的主体,对不同的监督对象发挥不同的监督作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则是对基金监管的有效补充,共同维护基金安全。基金监管的客体,是指依法应当接受基金监管当局监管的机构和个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贯穿于社会保险基金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对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管理各项社会保险结余基金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监管。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监管主要是监督企业缴费行为,有无少报参保人数,少报工资总额、故意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征缴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管理,有无不入账,搞体外循环或被挤占挪用;收入户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转入财政专户等。

  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监管。

  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监管主要是指对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支付基金,有无多头支、少支或不支,有无挪用支出户基金,收益人有无骗取保险金等行为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管理应把握以下原则:

  1、是统筹范围内支付原则。社会保险基金必须是支付给统筹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不得支付未参加统筹的人员。

  2、是专款专用原则。社会保险基金只能用于保障社会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

  3、是统一I出京则。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保持各项政策执行的统一性,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增加支出项目。提高开支标准。四是适度性原则。基金支出既要维持合理的支付水平,满足保险对象最基本的生活和医疗需要,又不能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盲目扩大支付规模,提高待遇水平。

  三、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的监督。

  结余基金按期划转财政专户后,要根据基金的安全陛、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购买国债和进行短期、中长期存款。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动用结余基金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除外),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挪作他用。对结余基金监督主要是指有无挤占挪用基金及非法动用基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支出户等行为进行监督。

  四、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核心是财务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社会保险业务中,按照国家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合理组织、筹集、支付、运营社会保险基金,这就形成了社会保险基金的运动,从而构成了基金的财务活动。为了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并于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使基金财务管理进一步迈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page]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措施有哪些呢?[/page]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措施】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是以行政监管为核心、审计监管和社会监管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险监管体系。这种监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规范、管理和使用养老保险基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措施有哪些呢?

  1、完善法律监督的制度建设

  一是要制定《社会保障法》,使其与《会计法》、《审计法》联手,如果在某些关键环节实施会计监督以及审计监督受到阻碍时,可以采取必要的司法介入,在社会保障及其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发挥内外共同监管的效应。该法律中应该贯彻宪法中的社会保障基本原则,对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目标、立法原则、实施范围、实施模式、实现途径等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对现行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单项条例进行修改,使之上升为社会保障单项法规。二是要加快制定《社会保险法》和《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对社保基金实施有效监管。

  2、加强财务监督,严格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进行严格的会计审计和税务监督的同时,各个国家都要求对社会保险基金账目实行外部审计,尽管外部审计的范围和质量在各个国家之间差别很大。在欠发达的法律和制度环境中,外部审计并不能够对社会保险基金状况提供独立和客观的评估,而审计师的法律责任是不明确的,也是难以执行的。相反,在法律制度健全的国家,外部审计却成为监管的最主要的工具。

  同时,社会保险基金面临的风险越大,基金管理人与被保险人共享信息的重要性就越强。被保险人有权获得有关信息的要求,如既得收益权、基金积累、基金投资、基金财务和基金收益等方面的信息等,并且一经提出就有权利立即获得其相关信息。信息披露要求被认为是金融体系各个部门监管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受到了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管理人都必须向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充分的信息。

  3、基金运作与基金监管分离,内外监控相结合

  基金监管部门必须真正独立于基金运作的其他各个职能部门,具有超脱的地位,独立行使监管权,才能够保证监管职能在客观公正的环境下,有效行使其监管职责。这是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市场参与各方正当权益的必然要求。

  同时也是保证参与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和相关活动的机会的公平性的必然要求。同时,要做到内部稽查与外部监督结合。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涉及许多领域,主要有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监会、银监会等。它们较强的专业性,保证了监督质量。在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机构的内部审计职责外,还要建立职权明确、职务分离、相互制约的岗位设置以及基金征缴、拨付、运作的管理制度。在外部监督方面,要发挥政府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单位、工会代表等组成的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功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舆论监督等其他监督同样不可缺少。

  4、加速信息化建设,实现科学高效监管

  首先,建立劳动保障、财政、税务、企业和银行之间统一规范的信息管理系统,以提高管理水平。

  其次,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数据库和信息传输系统,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职工数据库、离退休人员数据库、欠费企业数据库和个人账户数据库等,并要及时更新和扩充,便于从全局把握养老保险基金的基本情况,以实现社会保障服务周到化、智能化,最大限度地维护参保人员的根本利益。

  再次,加大社保基金管理软件的开发、评审、验收工作的力度,注重开发管理功能和安全防范功能,保证社保信息系统安全高效的运作。

  最后,深化改革,建立“三位一体”的社会监管体系,加强监管体制改革,建立以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内部监管为核心,社会监管和国家监管为补充的全方位的养老保险监管体系。

  5、加强诚信道德建设,控制道德风险

  其一,是采用正式的制度安排预防、发现、处罚威慑来控制道德风险;

  其二,是采用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如声誉机制来控制道德风险。

  知识总结: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系统、基金营运监督系统、基金监督法制体系构成了完整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这3个系统侧重点不同,基金管理监督系统侧重于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其目的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和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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