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