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就业或参军的;
(三)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
(四)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 死亡的 。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 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