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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被车撞本人无错属工伤

2019-05-02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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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介绍」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华美钢具公司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邓佃莲华美钢具公司职工案由不服工伤认定结论1998年12月23日下午,北京市房山区华美钢具公司职工邓佃莲下班后,与同厂两名女职工一同骑自行车回家,至曹章路口与同伴分手
「案情介绍」

原 告 北京市房山区华美钢具公司

被 告 北京市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 邓佃莲 华美钢具公司职工

案 由 不服工伤认定结论

1998年12月23日下午,北京市房山区华美钢具公司职工邓佃莲下班后,与同厂两名女职工一同骑自行车回家,至曹章路口与同伴分手。邓行至房郑路“八一”桥南约200米的地方时,被一辆130汽车撞倒,造成邓盆骨、左侧腓骨、拇指骨指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出事后肇事司机逃逸,邓被过往行人送往医院治疗。后北京房山区交通大队房山支队对事故进行鉴定,认定邓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1999年4月21日,邓向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请职工工伤认定。5月14日,劳动局作出“邓佃莲因工负伤”的认定结论。邓的单位华美公司对行政认定结果不服,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该局维持原认定结论。华美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结论。

房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邓佃莲的工伤认定结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维持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结论。

宣判后,华美公司又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原判决予以维持。

「案情分析」

本案中邓佃莲是在下班回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造成邓受伤的责任人不是华美公司,负伤地点不在单位,又不是在工作时间,因何会被认定为工伤?对工伤范围的界定,劳动部1996年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有专门规定,该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款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机动车事故,造成职工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邓佃莲是在下班回家的必经线路上出车祸而受伤的,事故发生的时间又是其下班离厂后的合理范围内,因此行政机关作出的认定结论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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