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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以不上班对抗企业工作安排,企业可停发其工资

2019-05-02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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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朱某系某肉联厂职工,1995年11月19日因要求厂里支付工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诉称:由于企业没有按正常出勤发给工资,使自己不能上班,企业应当补发工资。仲裁委员会查明:朱某4月底前为待工享受企业待工工资,5月4日回厂工作后被安排在屠宰车间从事卫
案例:

朱某系某肉联厂职工,1995年11月19日因要求厂里支付工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诉称:由于企业没有按正常出勤发给工资,使自己不能上班,企业应当补发工资。仲裁委员会查明:朱某4月底前为待工享受企业待工工资,5月4日回厂工作后被安排在屠宰车间从事卫生工作。5月5日发工资时,朱某按4月份原待工标准领取工资120.5元。该厂5月10日要求朱某5点半上班,朱某以厂里不发给4月份全工资为由从5月11日开始不上班。仲裁委员会认为,朱某无故不上班,企业作旷工处理,不予发放工资并无不妥,裁决对朱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专家评析: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案中,职工朱某5月份以前一直是待工,5月份领取的工资实际上是4月份的劳动报酬,而4月份朱某作为待工人员,并没有向企业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按待工人员发给工资并无不当。朱某5月份上班后,企业要求其5点半上班,这是企业规定的工作时间。朱某对这一规定并无意见,而是以企业4月份没有发给全额工资为由不上班。由于朱某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朱某不上班应视为无故旷工,这一点企业也没有错误。既然朱某是无故旷工,旷工期间朱某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企业完全有理由不发给其工资,因此朱某要求企业在其旷工期间支付工资是毫无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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