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申诉人:李某,女,28岁,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诉人: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1993 年8月5日,李某从报纸上看到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招聘广一告,次日应聘,被录用担任文秘工作,约定月薪400元。1994年9月1日至1995年元月 15日,李某休产假。在此期间,该公司停发了李某产假期间的工资,亦拒付其医疗费,并辞退了李某。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补发产假期间工资1800元,报销医疗费365元,并按25%赔偿其损失,恢复其工作。
调查过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