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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业绩女副总讨10万年薪反被判返还七千

2019-05-0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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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家公司用高薪聘用一名女副总经理,上任半年未出业绩,该公司颇为恼怒拒付工资。为了获取近10万元的高薪,这名女副总王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公司则反诉要求她返还4万元预付资金。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奇的劳动争议案作出判决,判决王某返还该公司近7000元的预付
一家公司用高薪聘用一名女副总经理,上任半年未出业绩,该公司颇为恼怒拒付工资。为了获取近10万元的高薪,这名女副总王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公司则反诉要求她返还4万元预付资金。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奇的劳动争议案作出判决,判决王某返还该公司近7000元的预付资金。

  2004年3月6日,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一份聘用协议,规定:个人联系的项目工程基本任务为1000万元,固定月薪8000元。公司于当月12日以文件的形式任命王某为公司副总经理。合同履行期间,应王某的提议,公司在合肥设立了办事处;同时为方便王某开展业务,公司给其租住套房、配备新车,并汇给现金40000元。当月28日,双方签订“聘用协议补充规定”,对基本任务和月薪标准进行确认,并对王某完成或超额完成基本任务给予业务补助的标准进行了书面约定,并约定房屋租赁费、水电费、小区管理费凭票报销,通讯费用每年给予补助6000元。

  同年8月22日,因王某主持工作的合肥办事处无业绩,被该公司撤销。王于2004年12月22日向桐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王某又于2005年4月12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96000元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0元;报销业务费等5177.37元;补办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解除劳动关系。这家公司则反诉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判令王某返还预付资金40000元,赔偿损失1285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协议和补充规定的内容来看,实行的是经济效益与工资收入挂钩。王某在聘用期间没有给该公司创造经济效益,要求其按月薪8000元标准支付工资,显失公平。判决王某返还给该公司6921.55元。(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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