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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件制工资 加班费照付

2015-06-02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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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小郭于2013年8月进入唐山市某机械公司任打磨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按照计件工资计算。公司经常安排小郭加班,加班期间的计价与平时相同。

  案情回放:员工另索加班费

  2014年9月,小郭因自身原因从该公司离职。后在有关部门组织的普法过程中听说,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如果公司安排加班的,加班时间内的产品单价应按照平时的1.5倍、休息日按2倍来进行计算。小郭觉得自己在公司加班较多,但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遂于2014年10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的加班工资15000元。

  仲裁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小郭认为,公司安排加班,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按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公司则称:计件工作制员工的工作量无法区分哪些产量属于法定工作时间,哪些属于加班工作时间,因此,公司在测算产品计件单价时,已经考虑到了员工加班的因素,所以不同意额外支付加班费。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小郭在公司存在加班的事实,不论小郭是计件工作制的员工还是计时工作制的员工,均有获取相应加班工资的权利。由于小郭的产量无法明确区分属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还是加班工作时间,故结合小郭实际的出勤时间,合理认定公司需支付小郭加班工资6000余元。

  律师说法:完成计件任务后加班的,

  应支付加班费

  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雪敏对此案分析认为,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加班工资争议案件。双方争议焦点为:计件工资的员工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其中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第三款规定:“未明确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本人当月实发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标准。”上述规定说明:实行计件工资的,在职工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张雪敏律师提醒说,在实践中,很多企业都认为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只要按照计件的总量和单价,相应发放工资就可以了,而且客观上也难以分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与加班时间内的产量,故也无法测算其加班工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主要目的是鼓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生产产量。在纯计件的方式下确实会遇到加班工资难以准确计算,但难以计算并不能免除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义务。如果企业都是按照平时单价计算加班时间内的工资,就要承担加班费未足额支付的法律后果。其实,企业可以转变一种思路,以计时工资为基础,同时进行计件的绩效考核。比如约定员工的月工资标准为2500元(以完成一定产量为前提),另外每生产一件产品的绩效考核工资为1元。这样既保证了员工有一份基本工资,公司在测算员工加班工资时可以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较为方便,这样既符合有关加班工资的法律规定,也可以鼓励员工多劳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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