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条款是基于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需要而设定的,这一条款由劳动合同当事从双方自行约定。那么是不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将竞业限制的期限约定得很长呢?答案是否定的。
竞业限制的期限不是无限期的,我国有关法规中限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因此,企业在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时一般不得超过三年。那么,是否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一律约定三年为宜呢?
由于企业必须对竞业限制主体给予经济补偿,因此,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也需要考虑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企业对员工知悉的商业秘密更新速度等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竞业限制年限。如有些技术秘密半年左右将全部被更新,这样,对此类的员工约定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一年就够了。因此,企业应根据商业秘密的更新时间等确定竞业限制的年限。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各地对于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有不同的规定。《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深圳市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和《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根据员工涉及的技术秘密密级、所处保密岗位或者受到的特殊训练等情况而定,一般为2至5年;超过5年,应当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的,竞业限制的期限是2年。但是不管竞业限制期有多长,一旦商业秘密被公开,成为公知的信息,竞业限制条款就自然失效,员工不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