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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变相解除合同,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2016-08-25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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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2年3月进入深圳某生产型企业,在技术工程部做Test(测试工程师)。2012年6月,部门经理告知王某,因公司组织结构调整,人员优化配置,从7月起,王某的工作岗位转为OQC(出货品质检验员)。同时,公司还表示,如果王某不接受工作安排,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表示,不同意调岗降级行为。于是,公司安排了其他同事从事测试工程师,出货检验员的工作。事实上,王某在公司已经没有了工作岗位。于是王某多次向人事部门申诉,希望对此事进行协调,公司仍然不理会。2012年8月,王某不得不申请离职,并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

  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员工被恶意辞退,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知识点讲解】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本案评析】

  王某的公司存在违法情形,王某被迫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主要原因为:

  1、公司未经与王某双方面的协商,单方面降级调岗的行为是违法的。公司根据工作生产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应与员工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才能够予以执行。事实上,变更工作岗位相当于变更了劳动合同。

  2、原岗位,新岗位都安排了其他同事工作,单位故意“架空”周某,使得王某根本没有工作岗位,侵害了王某的工作劳动权利,事实上,公司是变相的恶意解除了劳动合同。所以,王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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