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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发生纠纷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5-12-04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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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单位,除法定节假日外,劳动者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我原在甲公司就职,公司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2014年12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我成为乙公司职工,乙公司继续执行不定时工作制。2015年8月,由于我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我的劳动关系。现向律师咨询以下问题:1、2014年11月我在甲公司加班8天是否可以主张甲公司支付加班费?2、甲公司是否应支付一定补偿;3、乙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

  律师给予回复:一、2014年11月之前,您在甲公司加班8天,甲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给予加班费。其法律依据是:不定时工时属于特殊工时制度,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单位,除法定节假日外,劳动者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无故拒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双倍赔偿。二、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后,乙公司录用您,甲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三、乙公司没与您签订书面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定时工时属于特殊工时制度,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除法定节假日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因此,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无故拒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双倍赔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47条、85条等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日折算。计算二倍工资的基数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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