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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照顾重病女儿被炒 员工胜诉

2019-05-04 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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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一家科技公司办公室主任庄某,为了照顾生病的女儿,请了11天的假,然而,却被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予以辞退。8月21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科技公司应支付庄某工资款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3万余元人民币。经审理查明,2005年

上海一家科技公司办公室主任庄某,为了照顾生病的女儿,请了11天的假,然而,却被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予以辞退。8月21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科技公司应支付庄某工资款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3万余元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8日至18日期间,庄某因女儿突发重病未出勤。事后,庄某填写书面请假单要求事后补假,并由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同年12月29日,公司却以庄某无故旷工11天,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及劳动合同条款等为由向庄某发出了“辞退通知”。

今年1月,庄某作为申诉人向南汇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上海某科技公司应支付庄某工资款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3万余元。上海某科技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而诉到法院。

在法庭审理中,上海某科技公司诉称,作为公司办公室主任的庄某,在没有向公司提出请假或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无故旷工11天之久,严重影响公司有关工作,对其辞退并无不当,因此不愿支付庄某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而庄某则辩解,自己的女儿突发重病,先后四次送医院救治。自己通过电话请假,事后及时办理了书面请假手续,由主管签字认可。故要求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某科技公司以庄某旷工11天,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为由,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对庄某作出辞退决定。但从证据材料看,公司在同意庄某补假后又认定庄某旷工11天无依据。因此,法院认定公司对庄某作出辞退决定依据不足,应予撤销。鉴于庄某不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公司应按规定向庄某支付缺额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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