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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雇员工不能不明不白

2019-05-04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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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咨询一个问题,公司总经理想借董事会名义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却不提供辞退我的理由和原因,而且说没有这个义务,请教各位,是不是有这个说法?答:我们的回答是:恰恰相反,无论是公司经理还是董事会解除一名员工的劳动合同,都必须给出理由,即使对方不给,您只要
问:咨询一个问题,公司总经理想借董事会名义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却不提供辞退我的理由和原因,而且说没有这个义务,请教各位,是不是有这个说法?

答:我们的回答是:恰恰相反,无论是公司经理还是董事会解除一名员工的劳动合同,都必须给出理由,即使对方不给,您只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如提起劳动仲裁,或是仲裁不服诉至法院,仲裁庭或法庭不仅要求公司给出理由,还要求公司必须为他们的理由举证。

可能你翻遍法律法规,都不会见到有这样一条直白地说,公司必须给员工解除的理由。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清清楚楚地限定了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七条理由: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换句话说,除了上述的原因,公司不能擅自单方面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这说明不是公司的每一个解除行为都是合法的,员工需要知道原因才能判断解除行为合法与否,才能作出相应的反应。如果连原因都不说,那员工何以判断?只能认为是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的。

值得提醒的是,即使公司说出理由,公司还应该为其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非常重要。

此外,笔者注意到,职场生涯提到公司总经理想借董事会名义解除其劳动合同,这也许是企业管理人员的一个误解,认为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关,能决定公司的一切。如果按照这样的概念推理,董事会就可以决定把这个员工杀掉了。大家读到这样的极端推理,必定觉得非常可笑,可这是该经理的想法的必然结果。董事会不是万能的,董事会同样得在法律的限制下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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