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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生以高中生应聘 明信片曝真实学历被辞退

2019-05-04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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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单位认为其隐瞒真实学历,做人不诚实晨报讯“大专生就不能干好操作工吗?”最近南京的一位大专生张军(化名)心情有些郁闷,去年他拿着高中毕业证书应聘了只招这类学历求职人员的操作工岗位,干了快一年时间,不仅觉得这份工作很不错,还因为表现好被这家外资企业升了职

 单位认为其隐瞒真实学历,做人不诚实


晨报讯“大专生就不能干好操作工吗?”最近南京的一位大专生张军(化名)心情有些郁闷,去年他拿着高中毕业证书应聘了只招这类学历求职人员的操作工岗位,干了快一年时间,不仅觉得这份工作很不错,还因为表现好被这家外资企业升了职,不想因为学校校友会寄来的明信片“暴露”了真实学历,就把他给解职了。

明信片暴露真实学历

张军(化名)是南京一所大专院校的2007届毕业生,从学校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2008年3月中旬,他在人力资源市场参加招聘会时,看见高新开发区一家外资企业现场招聘电子操作工,工资每月可以达到2000元不说,还提供免费食宿,可对方的招聘对象指定为高中学历。随后,张军便打电话回泰州老家让家人把高中毕业证书邮寄过来,第二天拿到高中毕业证后,就直接跑到这家单位去求职了。用人单位所需的操作工还没有招满,当天便录用了他。干了快一年时间,张军已经能胜任操作工的工作,而且还因为表现出色被提升为生产线上的班组长。可好景不长,2008年底,张军学校的校友会给他寄了一张明信片,不想被公司主管看见了,便怀疑起他的学历问题。张军见隐瞒不下去,只好“交待”了自己的真实学历,虽然事后他说了很多热爱这份工作、想继续干下去的好话,但是第二天还是接到了公司人事部门发出的书面通知,让他三天之内交接所有的工作,结算工资后离开单位。

干操作工比一般白领强

虽然干操作工比较辛苦,而且时常要,可张军觉得这份工作对他来说还是不错的,最起码比他一些在市区公司里面坐办公室要强。他升了班组长以后,每个月的工资能够拿到2200元左右,单位还提供免费的食宿,每个月有四天的休息时间。而他的几个同学在新街口的写字楼里面上班,每个月工资在1500-1800元之间,但没有免费的食宿,扣除要自己租房子和吃饭的费用,一个月下来几乎存不了钱,而且每个星期也同样是要加一天班。张军的单位原在高新开发区,单位外面没什么娱乐和消费的场所,一个月能存1500元钱,所以他很珍惜这份工作。被辞退后,他想尽了一切办法补救,可单位根本不给他机会。无奈,张军便向南京市劳动部门投诉,他认为他在工作上不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而且也没有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单位作出的解除决定不合法,要求单位继续履行与他当初签订的为期三年的时间。

单位认为其做人不诚实

这件事情到底是不是张军所说的那样呢?记者昨日与高新开发区的这家外资企业人力资源部一位王小姐取得了联系,王小姐告诉记者,张军确实为该单位的员工,各方面表现都还不错,他之所以被解职,完全是因为他做人不够诚实,一开始就对公司隐瞒了他的实际情况,因为按照公司的规定,所有操作工岗位的招聘对象为高中学历、职校和技校的毕业生,低于或是高于这个学历的求职人员都是不会被录用的,张军明明是大专学历人员却“冒充”高中生来求职以“骗取”这份工作,已经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解职在所难免。操作工为何不能招用大专生呢?王小姐解释,大专生或是更高学历的求职人员,肯定是不会在操作工这样的基础岗位干很长时间的,如果遇到适合自己专业的岗位肯定会离职,单位招聘员工就是想他们能够稳定地工作下去,高中生或是职校的毕业生就不同,他们的求职方向就是这些基础岗位,可以在公司干上三五年甚至更长时间,而且他们还便于管理。

求职者应提供真实资料

听上去双方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可南京市人士却不这么看。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马连章处长指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以及学历证明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也是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现在出现了劳动者没有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自己的基本情况,进而被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从相关法律法规上看,用人单位的做法并不存在过失的行为,也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该要为自己不诚信的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不过,马处长还说,张军的行为与一般的欺诈行为不同的是,他不是无中生有使用了假的学历证明,高中毕业证书也是他的一种学历证明,双方应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这起劳动纠纷,如果他确实是很热爱这份工作,单位可以再给他一次就业机会,或是通过平和的方式“分手”。


人事劳动争议网点评:


  该案企业以员工“冒充”高中生的理由有待商榷。本网认为只要该员工读过高中,并在入职时填上“高中”。就不存在“冒充”之行为。因本来他就读过高中,谈何“冒充”?同时,该企业HR在招聘时,不招高中以下和高中以上的做法,没有充分说明这种理由的合理性,因此存在“就业歧视”之嫌。如该种做法违反就业促进法,那么该招聘行为本身存在不合法性。对此,以不合法行为,要求员工“诚实”的理由完全不成立。其三,该员工入职以来,工作认真,并胜任工作。完全符合企业的用工要求。现企业以员工“冒充”行为存在欺诈为由辞退员工的做法,不具合法性,完全是对“欺诈”的片面理解。所以,该案中仲裁的解释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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