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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劳动合同 收了三千押金 解除合同能否索赔?

2019-05-04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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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手机号为139××××7001的朝阳高女士问:我是2008年3月进的厂,合同约定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工资650元,3个月后转为技术员,工资1000元。可到现在我只在一线当工人,每月工资加奖金一共才能拿600元左右,而且一进厂收了我3000元押金,我现在想解除合同能索赔吗?答:

手机号为139××××7001的朝阳高女士问:我是2008年3月进的厂,合同约定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工资650元,3个月后转为技术员,工资1000元。可到现在我只在一线当工人,每月工资加奖金一共才能拿600元左右,而且一进厂收了我3000元押金,我现在想解除合同能索赔吗?

  答:你可以索赔。首先,要求厂方退还押金,《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包括人身担保、财产担保,包括收取各种财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要求补足所领取工资与合同上约定的工资标准或者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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