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章在某企业工作近六年了,2010年12月,他的劳动合同到期,到期以后企业不同意跟他续订了。
那么,合同到期后,老章可以主张哪些权利呢?
律师点评: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应该向这个员工支付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那么需要支付多少补偿金呢?按照固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职工工龄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满六个月的,为半个月的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视为满一年。那么,老章可以主张6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答案是:不能。
按2008年之前的规定,案例中情况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从《劳动合同法》实施起开始计算即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老章“用人单位不续订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到2010年12月他的合同到期终止,年限是3年,因此老章可以要求支付3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