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年假没休完,辞职后单位要补偿吗?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还指出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等相关规定。下面来看具体的案例分析。
因为岗位离不开人,某单位2008年没有安排职工张某休假,2009年,该单位只安排张某休了2008年的三天年假,在张某提出辞职结算工资时该单位表示休假补不了,当月工资就按全勤处理算做补偿,张某不同意,觉得年假上公司补偿得太少来到劳动仲裁申请补偿,他的请求能得到仲裁的支持吗?
张某于2007年3月14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面点师,双方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中对张某工资标准未作明确约定。2007年3月至5月间,某公司实际每月发放张某工资550元。2008年该公司表示工作岗位离不开人没有安排张某休假。2009年4月张某休了3天2008年年休假。
同年9月22日张某停止工作,9月30日张某以个人原因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填写了员工辞职及移交报告书。
在张某辞职及移交报告书中经理意见一栏中记载,考虑该同志年休假未休,同意当月工资全勤处理。张某表示,公司这样的做法表示是给予没有休假的补偿,但是因为年休假是该公司不让休的,公司应该按照规定给予补偿,而不是只给个全勤,而且要求补足2007年3月至5月间未达到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
原宣武区劳动仲裁委仲裁员韩峻介绍,本案中,张某累计工龄不满10年,应享受5天年休假,某公司经张某同意于2009年4月安排张某休了3天2008年度年休假。对于2008年度剩余的2天年休假,某公司主张2009年9月按张某全勤支付其整月工资,折抵张某2008年剩余未休年休假,并提供辞职及移交报告书予以证明。但报告书中未载明哪年年休假,且某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否经张某本人同意,而张某对此予以否认。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2条、第3条、第5条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单位应该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此,仲裁委对某公司的仅支付张某全勤工资的抗辩主张未予采信。
因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已无法安排张某剩余的带薪年休假,原宣武区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张某2008年剩余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195.29元。由于该公司支付张某2007年部分月份的工资报酬实际低于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仲裁委同时裁决某公司按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张某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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