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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加班应当有商有量

2019-04-04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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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春节是我国人民的传统节日,在这个充满着亲情、洋溢着和谐、感受生活幸福的节日里,工厂企业如果安排加班,一定要讲究科学,一定要讲人情味。节后能安排开、不该加班的,尽量不要加班;实在安排不开、非要加班的,紧凑一点安排,给大家点走亲访友的时间,不要把整个假期

  春节是我国人民的传统节日,在这个充满着亲情、洋溢着和谐、感受生活幸福的节日里,工厂企业如果安排加班,一定要讲究科学,一定要讲人情味。节后能安排开、不该加班的,尽量不要加班;实在安排不开、非要加班的,紧凑一点安排,给大家点走亲访友的时间,不要把整个假期都占了;即使非全部占用不可,也要认真向大家讲清楚,让大家理解,把加班建立在人们自愿的基础上,让大家心情舒畅地去加班。这是科学决策的应有之义,也是一种人性化管理。

  每年春节临近,国务院办公厅、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发出专门通知,对节日休息作出安排,要求“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从工厂企业执行情况来看,应当说,绝大多数落实的情况是好的,但亦有不少落实得不够好或不落实,仍然存在着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由,剥夺一线工人春节休息权的现象。更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工厂企业节日期间加班的工人,拿到的工资并不比平常高,《劳动法》明文规定的劳动报酬不落实,有的企业甚至公然以“炒鱿鱼”要挟一线工人。这种现象很容易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问题,需要引起各级关注研究并跟上相关措施。

  由于职业分工不同,节日期间确有一些事关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等特殊岗位,需要相关人员加班加点。但这些单位的领导,一应想方设法改善好人们的节日生活,保障好节日生产;二应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人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种支付,是对侵占休息时间的强制性补偿,是一种守法而并不是领导者的开明,更不是什么“恩赐”,说到底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尊重。

  不可否认,企业有自主权,但这个自主权必须自觉置于合法的范围之内。春节作为国家法定的节日,国务院明文规定放7天长假,是所有劳动者应享受的一项基本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和保障。这就决定了一些为赶工期、赶进度而安排加班、占用工人节日休息时间的工厂企业,必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注意讲清理由,看工人们是否自愿。无视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硬性要求劳动者加班,属于“土政策”,是一种强迫,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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