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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筹建期间的工作时间可作员工工龄吗?

2017-04-05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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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日常的工作中,工龄可能大多数员工并不了解。但是工龄是涉及到员工的利益所以不得不懂,那么对于在公司筹建期间的工作时间可以作为员工的工龄吗?找法小编告诉你。

  一、先来了解一下工龄:

  (一)工龄的含义: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

  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一个工作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以前,连续工龄又称为“本企业工龄”。1987年以后它的范围不限于在一个单位工作的时间,而是包括职工在各个单位按规定应计入的全部工作时间。 )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二)工龄的计算原则:

  计算原则编辑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

  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注:计算情况:职工在下列情况从事工作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凡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工龄。

  二、结合案例:

  1、基本案情

  某公司从2012年2月份开始筹建,2012年10月份正式注册成立。周某于2012年3月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刚开始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000元。2012年11月,公司与周某补签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2012年3月至2015年2月止。合同到期后,公司终止了与周某的劳动关系,但未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周某于2015年3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司应该支付周某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周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且周某也在公司实实在在工作了三年,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周某在公司工作了三年,公司应该以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周某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司应该支付周某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周某在公司筹建期间不应计入工龄。

  3、分析: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周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

  认定工作年限不能脱离劳动关系的范畴,即工作年限不能简单的认为就是工作时间的长短,而应把“工作”限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作,不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作不属于这个意义上的“工作”,如家庭保姆的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公司法》规定,筹备中的公司的责任应由负责筹备的发起人承担。可见,本案中,筹建期间的公司不属于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主体不符,在筹建期间,公司与周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尽管双方存在形式上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周某之间实际上是劳务关系。

  既然在筹建期间公司与周某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周某在筹建期间的工作时间就不能算是工作年限(或称工龄)。所以,本案中,周某的工作年限是从公司注册成立(2012年10月)开始计算,至2015年2月止,总计2年零5个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向周某支付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对于员工在公司筹建期间的工作时间一半不计算为工龄,所以对于工龄的规定一定要深入了解,才可能避免认识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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