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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01-31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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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劳社医〔2009〕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关于贯彻落
穗劳社医〔2009〕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当前我省农民工稳定就业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3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参保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也可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1.2%的标准,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用人单位为其外来从业人员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险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或由用人单位与外来从业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险种确定后,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不予变更。

用人单位可为其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

二、待遇标准

已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从参保缴费次月开始享受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基本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的50%确定;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及年(月)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的80%确定。

参保人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4号)的规定执行。

参保人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

三、有关规定

(一)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医疗保险费征收、基金的支付范围、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结算等办法,统一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三)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本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帐。当统筹基金出现收支不平衡时,通过调整缴费标准、医疗待遇标准的方式解决。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使用。

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节余情况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七月九日 颁布日期:2009-7-9
执行日期:200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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