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1至4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60%,二级为50%,三级为40%,四级为30%。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护理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参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人大公告第24号)
发布日期: 2004年1月14日
执行日期: 200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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