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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吗

2019-03-25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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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律百宝箱导读:医疗期满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吗案情简介:王女士,40岁,1993年应聘到某汽车公司从事售票工作,双方于1995年5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1999年11月2日晚王女士在做家务时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医疗期满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吗案情简介:王女士
法律百宝箱导读:医疗期满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情简介:王女士, 40岁,1993年应聘到某汽车公司从事售票工作,双方于1995年5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1999年11月2 日晚王女士在做家务时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医疗期满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情简介:王女士, 40岁,1993年应聘到某汽车公司从事售票工作,双方于1995年5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1999年11月2 日晚王女士在做家务时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胫骨折,医院为其开具了病休2个月的病假证明。王女士从11月3日起

医疗期满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情简介:王女士, 40岁,1993年应聘到某汽车公司从事售票工作,双方于1995年5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1999年11月2 日晚王女士在做家务时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胫骨折,医院为其开具了病休2个月的病假证明。王女士从11月3日起开始休假。病假期满后,医院又先后为王女士开具了两张3个月及1张1个月的病假证明,直至2000年9月。2000年9月1日该公司要求王女士补签自1999年11月3日至2000年11 月2日为期一年的医疗期协议。王女士则认为其与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单位无权再与其签订医疗期协议,故未签订。公司则未支付王女士9月份工资。2000年10月9日公司以挂号信的形式向王女士发出了内容为医疗期到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但因王女士给单位所留地址不详,王女士未收到该挂号信。2000年10月15日及12月10日王女士先后向公司递交了两份内容为因骨折未完全恢复,无法正常上班,申请延长医疗期的申请,并且还提交了尚未康复需继续病休的医院诊断证明。对王女士的上述申请,公司未同意。2000年12月8日公司又以书面形式通知王女士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王女士于当日收到该通知。对公司的此决定王女士不服,认为只有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重新安排工作又未提前30天通知本人就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单位应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对王女士的要求表示不能接受。王女士无奈将公司告上仲裁庭。
仲裁结果:被诉人以申诉人医疗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给申诉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此裁决被诉人应撤销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评析:作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职工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可直接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劳动法》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均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同时《意见》第"35条定:请长假的职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功负伤退休退职手续;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在本案中申诉人因骨折尚未痊愈医院让其继续病休,故其将不能从事原售票岗位的工作,被诉人亦无法为其另行安排工作,在此情况下被诉人应履行为申诉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义务。只有在申诉人的伤残等级达到五至十级时被诉人才能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被诉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即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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