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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内职工车祸意外死亡赔偿

2019-03-25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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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工厂内职工车祸意外死亡赔偿公司为职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但并未指明受益人是谁,当公司一名职工发生车祸死亡后,公司在保险公司领了5万元保险赔偿,针对这笔保险金到底是公司的还是遗产,死者家属和公司闹上了法庭。近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返还保险赔偿金
工厂内职工车祸意外死亡赔偿 公司为职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但并未指明受益人是谁,当公司一名职工发生车祸死亡后,公司在保险公司领了5万元保险赔偿,针对这笔保险金到底是公司的还是遗产,死者家属和公司闹上了法庭。近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返还保险赔偿金

工厂内职工车祸意外死亡赔偿

公司为职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但并未指明受益人是谁,当公司一名职工发生车祸死亡后,公司在保险公司领了5万元保险赔偿,针对这笔保险金到底是公司的还是遗产,死者家属和公司闹上了法庭。近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返还保险赔偿金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公司返还死者家属保险赔偿金5万元。

  2006年4月19日,峨眉山市某铁合金有限公司为黄明等职工购买了中英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但并未指明受益人。同年8月7日,黄明在回家途中突然遭遇一场车祸当场死亡。由于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同年10月23日,该公司在黄明之妻何芳的委托下,从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处代领了5万元的保险赔偿金,但这笔赔偿金黄的家人并没得到,而是被铁合金公司私自扣留了。

  作为黄明法定继承人的黄的父母、孩子以及妻子要求铁合金公司给付其帮忙代领的保险赔偿金。但铁合金公司告知他们该保险不属于职工福利,而是公司为了弥补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所以这笔保险赔偿金应归公司。同年11月2日,黄的家人以铁合金公司侵犯其合法的财产权利为由,把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给付四原告保险赔偿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黄明在发生意外事故身亡后,四原告作为黄明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理应获得保险赔偿金。而被告在帮四原告代领保险赔偿金后,私自扣留保险赔偿金拒不给付的行为侵害了四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四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该予以支持。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铁合金有限公司返还四原告保险赔偿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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