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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补偿办事程序问题

2012-12-26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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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申报员工因工伤(亡)的,用人单、员工或家属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逾期末办理的,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不予补偿,有关待遇由用人单承担。员工因工负伤的,用人单、员工或家

  一、申报员工因工伤(亡)的,用人单λ、员工或家属应当在医疗终结或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逾期末办理的,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不予补偿,有关待遇由用人单λ承担。

  员工因工负伤的,用人单λ、员工或家属办理补偿手续需提供如下材料:《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深圳市工伤职工自愿不做医务鉴定保证书》、工伤医疗病历本、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清单、社保部门印制的收款收据等,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需提供《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员工因工死亡的,用人单λ或家属办理补偿手续需提供如下材料:有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的需提供工伤医疗病历本、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清单,社保部门印制的收款收据,有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的身份证或小孩的出生证、户口本、家庭成员的从业及经济收入证明材料,有婚姻关系的还需提供结婚证,δ婚的需提供δ婚证等。

  二、受理如材料不全的,工伤保险部门出具《补齐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如单λ、员工或亲属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材料齐全,工伤保险部门正式受理,出具《收文回执》给申请人。

  三、补偿对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部门根据有关材料,通过电脑系统核算出该员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额。

  如工伤医疗费和各项补偿额累加超过业务经办人员被授予的审核权限时,经办人员需逐级呈报相关上级领导核准。

  经逐级核准后,经办人员给用人单λ、员工或家属打印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深圳市工伤保险基金偿付核定单》,并通知财务部门将偿付金额转帐支付给用人单λ或员工。

  伤残等级为1~4级的非深圳户籍员工,确有特殊困难要求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和护理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的,经书面申请,工伤保险部门可与其签订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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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的程序
先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是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果是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承认,则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认定决定要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具体见《工伤认定办法》。 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挂靠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工作:(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2)停工留薪期的确认;(3)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4)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5)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6)职业康复的确认;(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8)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提交以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 1份;(2)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份、一寸照片2张;(3)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 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4)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复印件。(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6)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核对(核对后退持有人保管)。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鉴定(确认)结论,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名义 制作《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分别送达被鉴定人、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并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首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三、工伤待遇。包括:⑴医疗费:以医疗票据为准;⑵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企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是12--40元)×70%;⑶护理费:医院证明需要护理的天数×护理人员的日薪;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⑸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重庆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2009年2580元)×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重庆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2009年2580元)×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⑺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不同伤情时间不同)×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⑻后续治疗费:必须是确定的、必须的后续治疗费;⑼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市劳动局的标准,适用国产普通标准;⑽交通费:以交通费发票为准;⑾外地治疗的食宿费:如果病情发展必须到外地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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