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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公费旅游意外摔伤致残 公司应按工伤赔偿

2014-12-15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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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王先生是烟台某公司业务员,因业绩突出曾多次被评为优秀员工。今年9月,公司出资安排王先生随一家旅行社外出旅游。旅游期间,王先生在登山时不慎滑倒,导致左腿摔断,虽花去3万多元医疗费,但仍落下九级伤残...

  王先生是烟台某公司业务员,因业绩突出曾多次被评为优秀员工。今年9月,公司出资安排王先生随一家旅行社外出旅游。旅游期间,王先生在登山时不慎滑倒,导致左腿摔断,虽花去3万多元医疗费,但仍落下九级伤残。事后,王先生曾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被告知公司并没有为他办理工伤保险。公司认为王先生受伤发生在出游途中,不能构成工伤,且王先生已从旅行社获得了相应赔偿,不应再要求公司承担责任。王先生咨询:公司的说法合理吗?该怎样维权?

  崔亦志律师答复: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应该对王先生进行工伤赔偿

  公司安排公费旅游,虽不同于因公出差,但也属于公司行为。因为这种安排,除了是让优秀员工享受更好的福利待遇外,更是公司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发员工工作热情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即与工作存在密切关联,构成特殊性质的工作安排。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另外,公司不能因旅行社已经赔偿而拒绝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获得来自工伤、第三者责任的双重赔偿。旅行社对王先生作出的赔偿,并非基于工伤,这也就决定了公司不得因为旅行社已经赔偿而推卸自身责任。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公司必须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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