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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发生伤亡事故,谁来赔?

2014-11-12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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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众所周知,现在农村建造新房,农户也大多会找包工头承包作业。而这种农村施工队伍,施工人员都很少有建筑资质,也往往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和条件。因此,农村建房发生安全事故,引起人身伤亡的情况并不鲜见。事...

  众所周知,现在农村建造新房,农户也大多会找包工头承包作业。而这种农村施工队伍,施工人员都很少有建筑资质,也往往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和条件。因此,农村建房发生安全事故,引起人身伤亡的情况并不鲜见。事故发生后,责任应由谁承担,是建房户,还是包工头?这个问题,常常成为善后事宜中的争议焦点。

  建房小工事故身亡法院判决房东主责

  2013年8月15日,薛某、徐某到董某家位于白龙桥镇某村新建房屋干活,为其房屋贴窗台线。薛某与董某一同在四楼阳台固定好吊机后,董某去楼下接通电源,薛某在经徐某等提醒“吊机所压重物不够,需待会儿再操作”的情况下,仍单人操作,随即发生人与吊机均从阳台砸落的事故。薛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就赔偿问题,各方未能协商一致。当年9月3日,死者父母向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房东董某作出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71930元(含保险公司赔偿的90000元)。

  以劳务相对人确定赔偿主体

  审理中,法院追加徐某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最终判决为:薛某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自负30%的责任,另外70%的赔偿责任由房东董某承担。董某需赔偿341801元(含保险公司赔偿的90000元)。

  据审判员徐敏介绍,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董某提出:他虽是房东,但房子已交给徐某施工,死者薛某是徐某叫来的小工,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徐某承担。鉴于薛某已死亡,为查清案件事实,法院追加徐某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徐某陈述,他之前确实承包了董某房屋的建造,薛某也在其中干活。不过,他承包的工程已经完成。发生事故时,贴窗台线的活儿是董某另行找他二人来做的,工钱也是另行结算,因此,他认为自己不应当对该事件承担赔偿责任。

  按损失范围及计算标准确定赔偿金额

  之后,法院审理查明,徐某所述属实。事故发生时,徐某和薛某所从事的贴窗台线的施工内容为董某另行安排;两人的工资均按日结算,由董某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基于此,法院认定董某和薛某、徐某两人在发生事故时存在劳务关系。因董某是接受劳务的一方,死者薛某的相关损失应由董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死者薛某的父母在起诉要求中提出了471930元的赔偿金额,这一金额是否适合?徐敏作了如下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据此,死者薛某父母主张损失范围包括医疗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薛某抢救时花去医疗费23500元,丧葬费根据前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计算6个月确认为25407元,死亡赔偿金按其户籍情况,以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同时将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计算在内。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以男60周岁、女55周岁为标准计算20年;超过年纪的,每增加一岁减少计算年限一年,并由子女按平均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上限。据此确认,薛某父母可以主张的总损失为445430元。

  此外,考虑到薛某父母因该事故所受到的精神伤害,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起抚慰作用,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应根据过错情况分别承担责任

  记者了解到,在该案判决时,法院还充分考虑了事故中死者薛某本身的过错情况。薛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在固定及使用吊机时,明知吊机所压重物不够的情况下,在经人提醒需要加固才能使用后,仍单独操作,未确保安全,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减轻雇主的责任。最终,法院酌情确定,由薛某在该事故中自负30%的责任。

  另外,根据该案情况,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将死者薛某的医疗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按70%计算,由董某承担。而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在确定为30000元时,已经考虑了死者自身的过错情况,所以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不再计入总额按比例承担。据此,董某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341801元。

  选择包工头不当时,房东也应承担责任

  那么,如果施工工人与包工头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发生伤亡事故时,房东是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徐敏就此也作了分析。

  农村建房中,对于建造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房东可以选择无资质但有一定经验的建房人(包括泥水、水电、木工师傅)施工。但是,建造三层 (含三层)以上房屋,因其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安全隐患多,要求承担施工任务者必须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置备必要的施工机械和安全保障设施。这种情况下,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交由有一定建筑资质的建筑单位施工,以确保安全。也就是说,如果房东将超过两层的建筑交由不具备资质的包工头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房东应当承担选任不当的过错责任。

  最后,徐敏提醒农村建房户、包工头以及施工工人,为了更好维护自身利益,避免损失,应当在建房过程中,提高安全生产的意识,同时通过事先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要做好保险工作,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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