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受伤
1999年7月,房地产开发商李某、余某、盛某在湖北省枣阳市南城沙店村民营开发区征地联建6层综合楼一栋。个体建筑户习某欲承揽开发商的房屋建设施工,但其考虑自己无建筑6层楼房施工资质证书,便与枣阳市刘升镇镇办企业刘升建筑建材公司协商,以该公司之名承接此工程。1999年7月20日,刘升建筑建材公司同意后,派人与余某、李某、盛某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书。
2000年3月,家住枣阳市刘升镇、年仅19岁的李某经人介绍来到习某建筑工地打工。根据李某的身体状况,工地负责人安排他拌水泥兼开卷扬机,把水泥灰吊运到楼上。4 月9日上午8时许,李某像往常一样把卷扬机开动运灰,发现支撑卷扬机的一木棍松动,便过来加固。不料,卷扬机的钢丝绳绞住了他的裤子,巨大的动力把他的左腿也给卷了进去。李某的惨叫声召来了工地干活的民工,等人们赶到拉下电闸时,李某的左腿已被绞伤,血肉模糊,惨不忍睹。随后,人们把疼晕过去的李某送往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
经检查,李某左大腿中下段及小腿中上段呈粉碎状,骨质、血管、肌肉毁损严重,足背动脉触摸无搏动,末端苍白。针对此情况,专家会诊认为,为防止细菌感染全身,必须做截肢手术,才能够保住他的生命。出院后,就李某的生活和赔偿费用问题,其家人曾找施工单位给个说法,而他们却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对簿公堂
2001年元月3日,李某在律师的帮助下,正式向枣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升镇政府等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二十四万三千余元。
刘升镇政府认为,镇政府不能作为本案被告承担责任。刘升建筑建材公司虽属刘升镇办企业,但它是一个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企业,可以以其资产为限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尽管镇政府曾于2000年10月30日成立了资产清算委员会,但并未处置建筑建材公司的任何债权债务,也未注销原企业的法人资格。由于该企业改制工作一直未能进行,为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镇政府已于2001年2月解散了资产清算委员会,建筑公司已恢复了正常营运。
刘升建筑建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开发商李某、余某、盛某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为草拟合同,该合同经开发商与习某多次修改后又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李某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是给其舅舅李某收料和看场的,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个体建筑户习某振振有辞地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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