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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首日因工死亡 工伤保险基金赔付

2014-11-12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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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参加了工伤保险,遇到工伤事故,再也不担心如何解决了。建始县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某这样告诉笔者。某建安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参加工伤保险。刘某坦言,参保之初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并不多,直至...

  “参加了工伤保险,遇到工伤事故,再也不担心如何解决了。”建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某这样告诉笔者。

  某建安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参加工伤保险。刘某坦言,参保之初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并不多,直至今年5月公司员工周某工伤事件的发生。

  周某是某建安的一名工地员工,2014年5月17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培训后,下午1 点钟就来工地开工了。这是61岁的周某上班的第一天,他负责往料斗里运水泥。下午2时许,周某配完一斗水泥后,料斗升上去了,他继续准备第二斗水泥。然而,正在这时,料斗钢丝绳头脱落,料斗下滑,将周某带倒并掉进料斗坑里,周某头部被料斗挤压到坑坎沿上。送到医院时,周某已经死亡。事故发生后,某建安先向遗属垫付赔偿款56万多元,并于5月20日向建始县人社局提交了关于周某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申请。

  高危行业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但周某周六第一天上班,恰逢人社局放假,相关材料还未来得及申报。且周某事发时已满61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属于退休人员。因此,人社局工作人员对于周某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对象还有疑虑。

  另外,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起施行,而我州目前依据的文件仍是之前的州政府 7号文件,内容较为滞后,对于高危行业参保问题缺乏合法、具体的依据,也加大了工作人员对此案认定的难度。本着以人为本、切实保护用人单位和职工权益的原则,建始县人社局对此案进行仔细研究调查,走访工地,多方问询,几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并广泛查阅国内各地资料,向出现类似案件的重庆和山东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咨询。

  最终,针对两个疑点,建始县人社局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判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经调查,某建安和周某的确存在劳务关系,周某确实是在该公司工地上班时出事的,因此周某受伤情况符合该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亡。

  建始县人社局据此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补偿手续正在办理中,办理完毕后的赔偿金将先满足某建安先行垫付的资金,若还有剩余,则将按月打入遗属指定账户上。

  像周某这样的工伤案例,在建筑、煤炭等高危行业时有发生。试想,如果公司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员工的医药赔偿和后期照顾费用将不可小视。而对于员工而言,如果没有工伤保险的保障,维权和今后的生计都将是一块心病。工伤保险不仅为工伤职工及家属解决了后顾之忧,更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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