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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认定标准

2019-03-28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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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

  导读: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职业伤害。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如因职业性事故导致的伤亡及其急性化学物中毒。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救灾害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page]因公陪酒猝死是否能符合工伤判定标准[/page]

  【陪酒猝死符合工伤判定的标准】

  在工作中,招待应酬的现象是存在的,而且有时还是必要的。在领导的要求下因公应酬,是不是工作的一部分?应酬的时间和地点是否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因公陪酒猝死是不是属于工伤呢?这就要分清楚细节方面的东西才能做判断了。

  因公应酬是一种代表单位的职务行为,是出于用工单位的工作需要,是工作的顺延,因公应酬具备了《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时间和空间要素。

  公款大吃大喝不仅浪费国家钱财,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广大群众反映十分强烈。正因为如此,将“陪酒猝死”认定为工伤,引发质疑不可避免。但是,我们不能为了整体“大利益”,而忽视单个职工的“小权益”。陪酒的代价不应全部由其本人承担,对于这种“因公殉职”,认定工伤无可厚非。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醉酒导致的伤亡”不能认定或视为工伤的规定,正确的理解应当是:

  因工作之外的“醉酒”导致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伤亡。也就是说这种“醉酒”与职务无关,也非工作必须内容,这种伤亡虽然是工作中发生的,却是由职工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比如,职工在中午参加了亲朋的婚礼,醉酒后“坚持”工作,出现了伤亡事故,就可以不认定或不视为工伤。显然,这里“醉酒导致的伤亡”中的“醉酒”,不能包括领导安排的陪酒,否则就会使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应该看到,因公陪酒的人不但受害最深,并且在某些情况下也是迫不得已,正所谓“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因此,将陪酒猝死认定工伤,符合法律原则精神。至于陪酒中涉及到的公款吃喝、参与陪同的人员的责任认定等问题,那是另一个话题,与能否认定工伤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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