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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探亲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事故 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9-03-27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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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异地探亲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案情介绍某电力公司财务人员陈××,因工作需要调往外地一个公司工作。2008年12月12日(星期五)陈××回家探亲,12月14日(星期天)傍晚搭乘某单位轿车由家返回工作地,当天晚上9点50分左右,车辆向
异地探亲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事故 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介绍 某电力公司财务人员陈××,因工作需要调往外地一个公司工作。2008年12月12日(星期五)陈××回家探亲,12月14日(星期天)傍晚搭乘某单位轿车由家返回工作地,当天晚上9点50分左右,车辆向左驶出路外撞到山体的岩石,造成两死两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陈××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死亡,陈××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为,陈××探亲返回属个人行为与工作无关,其在回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作出陈××因交通事故死亡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 陈××亲属对认定结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强调:“陈××的父母、妻子和孩子均住在原工作单位的市里,其回家探亲是经公司领导批准,12月14日探亲假到期返回工作单位驻地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次日能正常上班,事故发生的地点是由陈××家去公司上班的必经之路”,请求撤销不认定决定。复议机关维持不属于工伤的决定,陈××亲属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陈××因探亲在返回途中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被告作出的《关于陈××工伤认定的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维持不认定工伤的决定。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探亲返回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一种观点认为,陈××探亲后返回工作地,属个人行为与工作无关,其在回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不符合认定工伤的规定情形;另一种观点认为,探亲假到期返回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次日能正常上班,事故发生的地点是由陈××家去公司上班的必经之路,因此属于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结束到外地探亲返回工作单位驻地与日常的上下班不是一个概念。职工上下班是一个规律性的行为,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安排来确定自己的上下班时间,而异地探亲返回单位驻地是假期的结束,并非是上班途中,因此在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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