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3-24 06: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为了加强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保障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为了加强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保障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保障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及与工伤相关项目的确认按本办法执行。

  《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伤残职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其他受委托的鉴定(确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科学、合理、客观。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成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靠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鉴定(确认)。重庆市劳动鉴定中心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时为同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

  第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库名单由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并做好鉴定(确认)的具体工作;

  (三)承办与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四)管理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档案;

  (五)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重庆市劳动鉴定中心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工伤鉴定(确认)的以下具体工作:

  (一)属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二)属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保单位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职业康复的初次确认;

  (三)属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疾病与工伤相关联和旧伤复发的初次鉴定或确认;

  (四)市属破产企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

  (五)本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配置辅助器具、职业康复的再次鉴定(确认);

  (六)其他受委托的鉴定(确认);

  (七)全市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的统计、分析、报表工作。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承担工伤鉴定(确认)的以下具体工作:

  (一)属本地区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二)属本地区参保单位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职业康复的初次确认;

  (三)属本地区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疾病与工伤相关联和旧伤复发的初次鉴定或确认;

  (四)其他受委托的鉴定(确认);

  (五)本地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的统计、分析、报表工作。[page]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延长停工留薪期和配置辅助器具以及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申请时,应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附件1),并根据鉴定(确认)的需要,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1份;

  (二)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照片2张;

  (三)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四)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复印件。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六)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核对(核对后退持有人保管)。

  第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10个工作日内制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视为未提出申请。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对受理的鉴定(确认)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登记;

  (二)确定鉴定(确认)时间和地点,鉴定地点原则上应为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

  (三)根据被鉴定人的伤情及被鉴定人数,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至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涉及职业病的鉴定专家组成员应具备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格;

  (四)制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通知书》(附件3),通知专家组成员、申请人、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参加鉴定;

  (五)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根据专家组的医疗检查诊断鉴定意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评议并提出鉴定(确认)结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审定表》(附件4),连同相关资料送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召开审定会,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审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鉴定(确认)结论为正式鉴定(确认)结论。

  (七)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鉴定(确认)结论,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制作《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附件5),分别送达被鉴定人、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送达《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通知书》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时应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文书送达回证》(附件6)。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收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通知书》后,在90日内两次没有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的,视为不接受鉴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到场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确认)结论的作出。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鉴定(确认)结论作出满1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向首次负责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确认)申请。

  被鉴定人、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或复查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四条 参加了初次鉴定(确认)或复查鉴定(确认)的专家不得承担再次鉴定(确认)工作。[page]

  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鉴定人亲属;

  (二)是工伤职工的经治医生;

  (三)与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依法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

  鉴定(确认)费和检查费,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工伤保险基金分别向承担劳动能力鉴定的经办机构和进行检查的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在未足额缴纳保险费期间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其鉴定(确认)费和相关检查费由申请者承担:

  (一)鉴定(确认)结果为疾病与工伤无关联;

  (二)供养亲属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再次鉴定(确认)结论没有变化的;

  (四)其他受委托鉴定(确认)的。

  鉴定(确认)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相关检查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据实收取。

  第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的支付范围是:

  (一)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专家的劳务费和交通、食宿费;

  (二)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表册证卡等的印制费、会议费;

  (三)其他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或市政府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564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大家都在问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流程主要包括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准备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书、把握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及时向相关鉴定机构提交申请、等候申请结果。   1.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发生后要做两件事,即工伤及伤残等级的认定和鉴定,这分别需要两个程序和两个部门完成。 其中工伤的认定特别重要。   2. 你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你应当尽快,在发生事故伤害后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是不会那么积极的甚至根本就不想申报。按规定劳动者个人是可以申报的。   3. 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按规定要提交下列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4. 工伤认定是决定下一步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及其待遇的重要一步,要抓紧去做。按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5.按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6.工伤的等级按参考标准可以初步判断为七至十级,但不能直接应用作为依据产生效力,所以要准确确定是几级,还是要通过鉴定鉴定。   7.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赔偿多少,要按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确定。   8.按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别让单位侵害了你们的合法权益。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网 在线
7x24小时在线 平均5分钟响应
继续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