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公司: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部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