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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残)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

2019-03-24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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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残)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鄂人险[2000]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残)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鄂人险[2000]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公)伤(残)(以下简称工伤)程度鉴定的标准和等级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原根据宜市人[1998]163号规定按照“国家标准GB/1996"(以下简称”国标“)评定为1——6级的,可与本通知所规定的四等六级逐级对应,落实有关待遇。

  二、关于因工伤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而退休的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5%——10%如何掌握的问题。

  应根据本人饮食起居是否需要人扶助的情况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精神,对评定为特等(“国标”一级)、一等(“国标”二级)和二等甲级 (“国标”三级)、二等乙级(“国标”四级)的分别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10%和5%,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三、被评为特等(“国标”一级)和一等(“国标”二级)的工伤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标准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关于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与范围

  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是看职工负伤、残疾或死亡是否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是否是牺牲个人利益,而为了国家、集体、群众利益造成的。工伤的界定范围仍按《宜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伤残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宜市人[1998]163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五、工伤认定的组织管理与工作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的审批机关是政府人事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后在宜市人[1998]16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报告。单位不予确认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可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事部门接到单位的工伤报告或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组织工伤认定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然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或申请人。

  工伤认定的主要依据是:(1)职工的工伤待遇申请和单位的工伤报告。单位不报的,职工及其亲属直接向人事部门的申请;(2)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证明书;(3)工伤认定机构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六、关于工伤认定的争议处理

  工伤认定和待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的60天内向同级政府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七、除评残等级和护理费标准外,原规定继续执行。

  宜昌市人事局
二OOO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残)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

  鄂人险[2000]2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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