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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引起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亡?

2019-03-24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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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网友提问:我爱人是集通铁路的在职职工王伟东,是调车的,08年8月20号下午,由于在执行工作当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我认定的工伤结论如下;工伤认定结果是说;经审查查明。王伟东于08年8月20号下午,乘摩托车去通辽南编组场换取货票途中,因车祸抢救无效死亡。经通辽市

  网友提问:

  我爱人是集通铁路的在职职工王伟东,是调车的,08年8月20号下午,由于在执行工作当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我认定的工伤结论如下;
工伤认定结果是说;经审查查明。王伟东于08年8月20号下午,乘摩托车去通辽南编组场换取货票途中,因车祸抢救无效死亡。经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导致死亡。本局认为,王伟东与2008年8月20日因车祸死亡一事,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结论;认定王伟东不属于工伤。我在想我爱人是在执行工作中死亡,为什么不能认定工亡啊?我想请求有关部门为我和孩子讨回公道,希望哪位好心人伸出援助之手,来帮助我和孩子。求助法律帮助----

  问题补充:

  由于08年8月20日在家休息的我爱人《王伟东》,单位派人到家叫休班的王伟东去顶替缺勤的人员,我爱人是调车人员,顶替的是车号人员,上午是让干调车作业了,下午正式顶替车号人员,他是干车号外勤的,往火车上送内勤封好的货票,在送完不久,内勤人员又叫来我爱人说是货票分离,要到通辽南站换取货票,我老公说不是我的错,内勤人员就跟我爱人商量快点换回来吧,就这样内勤人员叫下夜班的他弟弟骑摩托车驮我爱人去通辽南编组站把货票换回,两人走的同时,内勤人员通知了站领导,站领导说有车,这时候二人已经走了,电话也没有打通,没有过多久,在去通辽南边组站的路上经过民航路钉子路口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事后听说货票是站长自己亲自去送去的。事实就是这样发生的,段领导不给认定工伤。我一直在找,在找的过程当中有好多坎坷经历,我受到了段领导的恐吓,威胁,辱骂,我爱人死了,单位不但不给安慰,还对我施加压力,在1月的时候给我找个零时工,离家坐火车需要6个多小时,休班也会不来,我就报到去了,在业没有去,昨天段里来人给我送了个通知说我旷工52天,问我能去上班吗,我说不去,家里孩子没有人看管,他们就让我在通知书上签字,我头脑一热就签了,我一天班也没有上,签过后悔了,,我想知道,这算帮住困难家属了吗?  中律网李丹律师:这是典型工伤,根据你介绍的情况必须请律师协助,可以申请复议。    中律网曾能武律师:可以,你们可以争取二份赔偿,但应注意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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