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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费

2019-03-23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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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费「当事人」申诉人:攸县网岭水泥厂破产还债清算组法定代表人:邓光明,男,52岁,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学德,男,45岁,清算组成员委托代理人:蔡子飞,男,47岁,清算组法律顾问被诉人:刘志黎,男,31岁,原攸县网岭水泥厂职工「
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费

「当事人」

申 诉 人:攸县网岭水泥厂破产还债清算组

法定代表人:邓光明,男,52岁,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德,男,45岁,清算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蔡子飞,男,47岁,清算组法律顾问

被 诉 人:刘志黎,男,31岁,原攸县网岭水泥厂职工

「案由」

申诉人攸县网岭水泥厂破产还债清算组与被诉人刘志黎就工伤待遇发生争议,于2004年5月28日申请仲裁。

申诉人诉称:被诉人1994年4月19日在工作中由于喷窑事故导致烧伤。1996年11月经攸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工伤残废。2001年5月被诉人曾因工伤待遇问题向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调解过程中,对被诉人的工伤残废等级未认真核实,误将当时的五级工残当作四级工残调解达成协议。(攸劳仲调字[2001]10号调解书)。调解书中协商确定,企业改制租赁期内每月支付被诉人伤残津贴304.50元,每年支付被诉人伤残包干医疗费4000元。2003年3月原攸县网岭水泥厂正式宣告破产清算,在安置职工整理档案时,发现被诉人的工伤残废等级实为五级伤残,便按县政府攸政发[2000]9号文件规定支付了被诉人五级伤残一次性医疗补偿金9396元,并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请示,要求撤销原攸劳仲调字[2001]10号调解书。而被诉人对自己的五级工伤等级鉴定不服,重新申请鉴定。2003年9月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残废四级。后在被诉人的申请下,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考虑到我县没有实行工伤保险,尚未建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又已破产清算,便参照国发[1978]104号的文件规定,于2003年12月为其办理了工残退休手续,由劳动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支付被诉人329.38元工残退休养老金。现被诉人还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后期康复医疗费用18万元和18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工残补助金。该要求不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劳动法规政策,请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国家及我省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仲裁。

被诉人称:本人拒绝提交答辩书。要求支付一次性工残补助金和工伤后期康复医疗费用,是根据劳部发[1996]266号令的规定和攸劳仲调字[2001]10号调解书的约定。<br>「调查核实情况」

在申诉人的请示要求下,原攸劳仲调字[2001]10号调解书,因对被诉人的工伤等级未认真核实,就将当时的五级工伤作四级工伤调解处理,以及当时调解书也确定仅在企业改制租赁期适用,现企业已破产清算,无法履行调解约定。故经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全体成员研究决定,已于2003年8月6日始终止了攸劳仲调字[2001]10号调解书的执行。企业宣告破产清算后,被诉人就本人工伤待遇问题多次找政府改制办,信访办和劳动保障部门上访。在县监察局的牵头下,县信访办、经贸局和县劳动局也曾就被诉人的工伤后期康复治疗费用到醴陵烧伤专科医院咨询,并陪同被诉人到湖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其后期康复治疗进行了身体状况检查。经教授和医师检查鉴定,认为被诉人全身烧伤皮肤疤痕恢复较好,皮肤大部分汗腺排汗功能尚可,病情稳定,后期治疗费用不需太多,可通过局部理疗等方式维持。另查明,被诉人自1994年4月发生工伤事故后,申诉人按照1996年10月1日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了被诉人的工伤待遇。2001年5月至2002年3月在企业改制租赁期间,申诉人支付了被诉人工伤残废抚恤费3349.50元,支付了伤残医疗费用8000元,2003年3月企业宣告破产清算后,申诉人又支付被诉人12个月上年度企业月人均工资总计9396余元的一次性医疗补偿金。[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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