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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工伤复发工资待遇

2018-05-07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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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很多工伤,并不是一次性就能永久治愈的,有可能在时隔一年,两年之后,病情出现复发状况,如果二次工伤复发了工资待遇是怎样的呢?是不是照常发放呢?工伤复发是指在工作期间出的工伤事故留下的后遗症再次复发,下面找法网为您详细介绍。

  一、二次工伤复发工资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工伤员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待遇:

  1、工伤复发员工可以享受工伤医疗救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员工工伤复发,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复发工资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员工工伤复发住院治疗的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

  员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复发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交通费、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员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复发后需要康复治疗的享有工伤康复待遇

  工伤员工工伤复发后,需要康复治疗的应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工伤复发员工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

  (1)员工工伤复发后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员工工伤复发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享有护理待遇。员工工伤复发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员工工伤复发经确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有权安装辅助器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员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员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并在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支付工伤员工原工资福利待遇。

  二、工伤复发鉴定

  1、工伤复发前鉴定为1-4级的不得终止合同,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工伤复发前鉴定为5-6级的保留用工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伤残津贴。但职工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复发前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工伤复发如何确认?

  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鉴定结论书》;

  4、《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

  5、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综上所述,工伤员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二次工伤复发工资待遇还是跟正常上班时一样。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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