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北京市政府48号令指出,“工伤人员复工后,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企业按工资降低部分的90%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和2003年北京市政府140号令没有在这方面对工伤职工的待遇明确给出保障,请问工伤职工这方面的权益如何争取?单位应参照什么标准给工伤职工确定工资福利待遇?
答: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没有在职伤残补助金,重新工作后,按照单位的内部分配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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