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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工作时间

2019-04-08 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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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缩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本身就包含了缩短工作时间的意思,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缩短工作时间。由于劳动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实践活动。在劳动
缩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本身就包含了缩短工作时间的意思,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缩短工作时间。由于劳动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实践活动。在劳动过程中,劳动力使用数量的多少,劳动强度大小,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的差异,劳动者体能消耗及对劳动者身体的影响的不同,据此,我国对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劳动者,早就有过适当的缩短工作时间的规定,主要有四种情况:

从事矿山井下、严重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特别紧张体力劳动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可以少于标准工作时间。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日工作时间内,可以给婴儿哺乳两次,每次30分钟。化工行业对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根据生产的特点和条件,分别实行"三工一休制"与"定期轮流脱离接触"相结合的制度,即工作3天休息1天,每年再轮流脱离原作业岗位1个月,或采用6小时至7小时工作制。煤矿井下实行四班每班6小时工作制,纺织行业也曾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199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部1995年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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