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矿山井下、严重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特别紧张体力劳动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可以少于标准工作时间。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日工作时间内,可以给婴儿哺乳两次,每次30分钟。化工行业对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根据生产的特点和条件,分别实行"三工一休制"与"定期轮流脱离接触"相结合的制度,即工作3天休息1天,每年再轮流脱离原作业岗位1个月,或采用6小时至7小时工作制。煤矿井下实行四班每班6小时工作制,纺织行业也曾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199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部1995年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