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于1990年10月到平邑县某公司工作。2010年3月,王某不慎摔伤,后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1955.5元。王某因报销医疗费问题与公司多次协商不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经调解,该公司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报销了王某的医疗费。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王某自到公司工作以来,单位只给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一直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由于公司未参加医疗保险,造成王某医疗费未能及时报销,给其生活带来困难。
仲裁委认为,参加医疗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患病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了医疗保险,那么职工患病的医疗保险待遇就由社保部门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那么就要向职工支付医疗费用。经调解,该公司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报销了王某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