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离退休的实行荣誉津贴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获得三次以上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在离、退时仍保持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2.获得两次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在离、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3.获得一次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在离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元。
4.1980年以前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由于工资水平偏低,适当给予照顾,即五、六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在上述基础上每月增加20元;七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在上述基础上每月增加10元。
5.荣誉津贴由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支付,如单位支付确有困难无力承受的,由其主管区、县、局及有关单位解决。
6.荣誉津贴标准根据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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