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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如何支付工资?

2019-03-31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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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赵某于2008年1月1日入职A单位,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至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A单位为其办理了就业备案手续,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合同到期后,赵某继续在该单位工作至2009年6月,在此期间单位为赵某支付了工资

赵某于2008年1月1日入职A单位,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至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A单位为其办理了就业备案手续,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合同到期后,赵某继续在该单位工作至2009年6月,在此期间单位为赵某支付了工资报酬,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并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6月30日,A单位辞退了赵某,并停缴了社会保险。赵某认为A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2009年1月至2009年6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遂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A单位应依法支付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合同期满后,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形,虽然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双方权利义务,但是原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从2009年1月至2009年6月该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所以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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