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作为劳动者,应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一切权利。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的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对于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报劳动部门审批的。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未经审批擅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违法的。如果你的职位没有经劳动部门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话,你应该按照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如果你的职位确实经过劳动部门审批的话,那通常情况下加班是没有加班费了。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时,超过8小时之外或者法定节假日等额外工作产生的工资。
换言之,加班费取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前是否为标准工时制,超过标准工时的则应支付加班工资,否则,不存在加班工资。有哪些依据?原劳动部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精神,于1994年12月14日颁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规定,不定时工作时间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等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网友提问:
自愿加班有加班费吗?
律师回答:
(1)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在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的话,就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就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2)有证据证明为单位安排可确认为“事实加班”。变相的延长了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但前提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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