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网友咨询:我与某人才市场签约一年期固定期劳动合同,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派遣至用工单位实际是五天休息一天,合同到期后工作至今一直未有续签,曾先后多次向上反映无果。我现在要求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要提前书面通知?超时加班该去如何举证?(新入职人员工作单位无有配置电子考勤卡,考勤记录只有上班亲笔签名的签到簿,下班没有。单位有摄像监控可否佐证?)加班费计算基数取上年度月平均数/法定月标准工作时间 (21.75)可以吗?经济补偿有吗?
广东广州江志雁律师回复:是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加班费;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还要主张经济补偿金。
但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广东广州刘小丽律师回复:1、可以书面告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2、提交考勤表,也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没有考勤表你很难主张你的加班费。
3、根据你的情况,你可以要求合同期满第二个月起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是否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需要进一步了解才能确定。
法条链接: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