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为老板打工,怎奈老板承诺的工资不给还消失得无影踪,原告朱某和另外一名工友只好通过诉讼来维权。近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两起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伍某向两案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合计32000元。
2012年,被告伍某在修水县大桥镇承包一家“滨岸会所”装修工程。原告朱某等两人受雇于被告从事泥水工和木工等工作, 2014年3月14日,经双方结算后,被告伍某向两原告出具欠条,并口头约定被告于2014年5月底前向两原告支付全部工资,后被告未按约履行协议还跑路,故两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朱某等人受被告伍某雇佣从事劳务活动,被告伍某为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合法的劳务关系,原告朱某等人的劳动报酬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劳动者朱某等人以被告雇主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属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应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如何维权?
单位拖欠工资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劳动者可以通过下面的方法解决:
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
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4、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