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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减薪是否合法

2014-07-31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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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章某,1961年12月出生,他从2003年3月入职某公司广东分公司,已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7年开始任职广东分公司下属支公司副总经理一职,每月工资加绩效待遇为11000元左右,至2014年1月26日,广...

  章某,1961年12月出生,他从2003年3月入职某公司广东分公司,已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7年开始任职广东分公司下属支公司副总经理一职,每月工资加绩效待遇为11000元左右,至2014年1月26日,广东分公司下文免去其支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同时在发工资时,工资条上写着其待遇为分公司的退养人员工资,同时广东分公司没有以书面形式和其签订合同或其他方式的约定,每月税前被降为4000元。

  分公司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他能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若未来分公司不再发放税前4000元给他,是否构成违法?

  根据章某的介绍,该分公司的行为属于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没有法律依据支持,违反法律规定。章某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作出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方可进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亦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章某的描述,用人单位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对其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进行了往下的调整,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如果公司连税前4000元都不肯发放给章某,是拖欠工资的行为,更加违反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鉴此,章某可向下列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亦可主动与公司协商,指出其违法之处,争取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如任何一方不愿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章某可收集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循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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