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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工伤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2019-12-17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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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中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接触有害物质,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有毒物质等因素引起的法律规定的疾病。那我国的职业病有哪些?职业病工伤鉴定流程是怎样的?职业鉴定机构有哪些?以下由找法网编辑为您介绍。

  一、我国的职业病有哪些

  根据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职业病目录》的规定,我国的职业病目录如下:

  (一)尘肺。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镉及其化合物中毒,铍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钡及其化合物中毒,钒及其化合物中毒,磷及其化合物中毒,砷及其化合物中毒,铀中毒,砷化氢中毒,氯气中毒,二氧化硫中毒,光气中毒,氨中毒,偏二甲基肼中毒,氮氧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二硫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工业性氟病,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四乙基铅中毒,有机锡中毒,羰基镍中毒,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正己烷中毒,汽油中毒,一甲胺中毒,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二氯乙烷中毒,四氯化碳中毒,氯乙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氯丙烯中毒,氯丁二烯中毒,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三硝基甲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五氯酚(钠)中毒,甲醛中毒,硫酸二甲酯中毒,丙烯酰胺中毒,二甲基甲酰胺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杀虫脒中毒,溴甲烷中毒,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

  (九)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所致肺癌,砷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工人肺癌,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十)其他职业病。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职业病工伤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二、职业病工伤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一)提出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时间),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资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四)专家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视伤情程度从医疗卫生组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誉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职业病鉴定机构有哪些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此处的"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此处的"诊断机构"是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条件并拥有一定数量的从事职业病诊断资格医师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根据《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在尘肺病诊断中涉及晋级诊断的,原则是应当在原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的,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申请鉴定,而不宜寻求其他机构再次诊断。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劳动者没有依照有关规定确定诊断机构的,所作的职业病诊断无效。卫生行政部门将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职业病工伤鉴定流程是怎样的的法律知识。工伤的认定申请可以工伤职工或者他的直系亲属及工会组织提出,同样用人单位也可以替其提出。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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