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安排公司里能说会道的销售主管李姥爷出面接待客户,陪客户吃饭并洽谈业务。下班后,李姥爷邀请客户到饭店吃饭,席间相谈甚欢。
酒过三巡,菜过五味,为活跃饭桌气氛,李姥爷以说唱形式演绎京剧,赢得阵阵喝彩。李姥爷一高兴,动作幅度过大,未坐稳,从椅子上摔了下来,右臂当场动弹不得。众人赶快把他送到医院急诊,诊断结果是右肘关节脱位。
事后,李姥爷向单位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的要求,但单位以他自己不小心摔倒且不在工作场所为由,不认可其所受伤害为工伤。
争论无果,李姥爷遂向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
那么问题来了——
因工作需要在饭店应酬时,自己不小心摔倒算不算工伤?
李姥爷说法
我这次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陪客户吃饭是工作需要,且是公司要求的。
李某受伤是在下班时间后,且是他在饭店内自己不小心摔倒的,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又因失误所致,不能认定为工伤。
单位说法
所以——
谁的说法更合理呢?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认为,李某陪客户吃饭应酬是公司指派的工作,此时饭店成为了工作场所的延伸。李某右肘受伤虽是本人失误造成,却也是工作原因导致。在工伤认定范围内,是否系个人失误而致伤不影响工伤认定的结果。故本案中李某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确认为工伤,遂依法做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小编提示——
如上述案例,下班后陪客户吃饭应酬要认定为工伤还需注意满足两个条件:
1. 单位认可或有证据证明吃饭应酬系单位安排的工作;
2. 排除醉酒或者吸毒的情形。